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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企商标纷争启示录(四)

时间:2015-06-13 | 关注:

时刻紧盯品牌搅局者——“沩山牌及图”商标行政确权案

 

案情简介:

湖南省宁乡县茶叶公司于1991年核准注册“沩山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茶叶。后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六家公司以“沩山毛尖”为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上述“沩山牌及图”商标以茶叶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沩山牌及图”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对该商标予以撤销。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沩山牌及图”商标由沩山牌文字及图组成,一般消费者会将文字部分作为商品的主要识别部分和呼叫对象,故其整体亦不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并无不妥,判决驳回沩山茶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沩山茶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沩山牌及图”由沩山牌文字、拼音及相关图形组成,并非仅由沩山文字及其拼音组成,其商标组成部分中的图形亦属该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该商标经过近二十年的使用,已经建立一定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并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法院以“沩山牌及图”含有沩山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终审撤销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及商标评审委的判决和裁定。

 

案件启示:

本案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为多个企业对一个商标的围剿。一个商标的出现影响了多个企业的利益,甚至撼动了整个行业的利益,招来群起攻之,这样的现象多发生在公共资源(或疑似公共资源)被当做商标申请注册时。本案中,小小一个宁乡县就有6家企业对“沩山牌及图”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可见该商标对于行业的影响程度。但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维持了该商标的有效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6家企业提出撤销商标申请的时间太晚了,以至于“沩山牌及图”商标有足够的时间通过长期使用产生显著性,进而免受撤销厄运。如果当初早点发现该商标的存在,早点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许还有希望。因此,只有及时发现品牌搅局者,果断采取措施,才能有效的维护企业利益。而及时准确有效的获知品牌商标注册信息就离不开商标监测工作的支持。

 

商标监测是指以维护企业品牌利益为目的,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发现其中可能影响企业利益的商标信息,并做出应对措施的一项商标事务。一般来讲,与企业权利或利益相关的且可能成为商标注册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文字及图案、产品名称、企业字号、产品包装、装潢、广告语、卡通形象、企业文化理念、本行业通用词汇等,这些都有可能被他人有意或无意的作为商标在本领域或在其它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从这个角度看,本案给我们的提醒是,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监测,通过商标监测发现他人利用上述品牌要素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信息,适时地做出应对措施,及时的维护企业品牌利益。

 

注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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