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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文本瑕疵入手让专利侵权案二审改判 —记我所律师代理名凯捷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胜诉案

时间:2018-05-04 |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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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博采·达人

 

近日,我所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判决书,判决我所律所代理的湖南名凯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凯捷公司)未侵害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为公司)的专利权,驳回金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一审认定名凯捷公司侵害金为公司专利权后,我所代理名凯捷公司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我所刘异、晏晓庆律师结合多年的专利代理及诉讼经验,发现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一技术特征不清楚,且说明书亦未对该特征进行解释阐明,无法确定被诉产品具备该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代理意见,为此案的胜诉圆满的划上了句号。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2日,金为公司就名凯捷公司销售的楼梯护栏斜角连接配件涉嫌侵犯其“第201010533219.X号”专利的行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名凯捷公司委托我所代理后,我所立即组成由刘异、晏晓庆律师及专利代理人马德胜构成的诉讼团队。一审中,我所就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倾斜角度、底座技术特征进行不侵权抗辩、并就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一审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判令名凯捷公司赔偿金为公司损失5万元。

 

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我所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继续坚持一审过程中的抗辩理由外,进一步仔细研读涉案专利文本及授权过程文档,发现其独立权利要求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为克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增加的“所述配件本体(1)内设有可供从所述插口(12)插入的连接件绕连接点倾转的避空空间(13)”中的“连接点”技术特征含义不清,且无法通过说明书或公知常识的解释释明其含义,参考类似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柏万青与上海添香公司专利侵权一案,就此提出不侵权抗辩。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法院就我所律师新增加的抗辩理由进行审理,并在二审判决书中支持了我所律师的观点,认为: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立柱在避空空间中倾转,并没有固定的连接点,且为了实现固定功能,立柱的大小与避空空间内壁相接触,在这种接触无法避免、且权利人对连接点进行了多个解释的情况下,这种解释不能当然地解释为涉案专利中的连接点。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连接点的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的启示

在本案中,我所代理律师从专利文本瑕疵入手提出不侵权抗辩,实现二审的改判,这种诉讼思路在专利侵权案中极少使用。作为一家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事务所,我们认为,为实现专利的市场保护作用,专利文本的撰写质量至关重要,思博达律所亦一直坚持不断地总结专利诉讼过程中的经验,运用到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从专利确权到专利维权、专利运用的全产业链专利服务,为企业的市场竞争保驾护航。

 

附:判决书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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