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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福利!】关于申报2016年度长沙县专利奖和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8-09-28 | 关注:
各企业、各专利权人: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表彰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长沙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政发〔2011〕6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沙县专利奖
  (一)奖项设置
  长沙县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共评选专利金奖1项,奖金20万元,专利优秀奖2项,奖金5万元/项。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长沙县专利奖:
  1、2016年6月30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前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效专利;
  2、专利权人为本县公民或注册在本县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3、该专利没有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尚未结案的情况;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非同一主体的,由专利权人申报。
  4、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或长沙市相关专利奖励,也未曾获得过县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该专利也未同时在申请本年度的以上奖项;
  5、该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长沙县内(含经开区),或该专利的实施地在长沙县内(含经开区),该专利已经实施,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中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在实施重大专项、重大工程项目(产品出口)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可优先考虑。
 
  二、长沙县专利实施资助项目
  (一)奖项设置
  本次共资助3个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资助额度为10万元/项。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县辖区内(含经开区)实施的专利项目;
  2、具有法人资格;
  3、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4、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5、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6、同一企业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一年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以前申报同类项目未验收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
  7、对已承担国家、省、市或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专利实施资助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执行情况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申报材料有虚假或有其它不良信誉纪录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申报新的项目或不予立项。推荐单位应对其所推荐的单位和项目严格把关,并承担其所推荐项目的相关责任;
 
  三、申报材料
  (一)专利奖材料
  申报人从网上下载《长沙县专利奖申报表》(附件1)、《长沙县专利奖申报承诺表》(附件2),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同时附上以下材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授权专利文献(复印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还需要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授权条件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没有评价报告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3、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
  4、最近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6、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7、向我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地方申请专利情况证明(如受理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已公布的专利文献、专利证书、缴费收据等复印件);
  8、专利保护情况说明及证明(如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专利权,如何通过专利保护获取并巩固市场竞争地位、扩大市场份额;在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利用专利权提出合理诉求,获得赔偿等);
  9、其他材料(如能佐证技术先进性的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全文及对比文件,获得资助、奖励等情况)。
  (二)专利实施资助项目材料
  申报单位从网上下载《长沙县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申报表》(附件3),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同时附上以下材料:
  1、专利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授权专利文献(复印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还需要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授权条件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没有评价报告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5、专利技术成果实施的合法性证明;
  6、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8、曾列入各级政府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9、可以说明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能佐证技术先进性的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全文及对比文件、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定单、用户使用报告、产品照片等);
  10、凡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等行业的申报项目,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准予生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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